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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低收入家庭标准出台 月人均收入低于697元

   2009-12-04  

今后,经民政部门认定,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低于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也可凭《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申请享受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

低收入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70%

据介绍,“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市民政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市财政局定期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低收入家庭收入的认定主要是核查家庭收入并综合考虑家庭财产状况。

2009年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本市(当地)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70%,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697元。这也是2010年的申请条件。之后,该标准将随本市低保标准的变化而浮动。

认定的“城乡低收入家庭”须具有本市正式户口(不含外地来京就读的在校学生),具体包括城乡低保家庭、城市生活困难补助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其中,城乡低保家庭可凭《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城市生活困难补助对象可凭《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对象,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其他城市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时,民政部门需进行低收入家庭认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低收入家庭救助证。

低收入家庭须每年申报财产

《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低收入家庭应主动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变动情况。其中,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申请低收入认定的家庭,如果通过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的,区县民政部门将收回并注销其救助证,取消相关救助待遇,追回已享受救助金。情节恶劣、触犯法律法规的,由司法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民政部门审核前需先行公示

为规范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近日出台实施。根据该办法,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由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实施。申请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在经过街道(乡镇)社保所受理申请、调查核实、公示等程序后,由区县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认定。

除居民申请外,本市城乡居民在申请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实施的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专项救助待遇以及一次性临时救助待遇时,民政部门也可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核查,认定其是否符合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条件。(童曙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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