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05 本文被访问次数:31315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因工致残1——4级的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13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897元的,调整到2897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317元的,调整到231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738元的,调整到1738元。 三、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企业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享受护理费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 6月1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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