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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标准》的通知

   2009-07-21  


                           京房公积金发〔2008〕30号

各单位:

    自2008年6月1日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授权各分中心、管理部审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现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标准》(以下简称《审批标准》)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标准》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工作,并向管理中心备案。

    二、对单位提出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超出本标准规定情形的,管理部应上报归集执法处,由管理中心审核批准。

    三、单位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需填写《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或《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具体格式附后。

    四、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材料齐全的,各分中心、管理部应当自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批结果。十五日内不能作出审批结果的,经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五、对低于本区县确定的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按照本《审批标准》的规定,到所属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的申请。
 
附件:1.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标准
      2.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
      3.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审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标准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关于办理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缓交住房公积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京房改办字第016号)、《关于办理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手续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1]京房改办字第118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现就审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标准规定如下:
  一、单位申请办理降低比例的审批标准:
  1、因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到12%,造成亏损的单位,可以按照原缴存比例申请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不能低于8%(含8%)。
  2、由于经营亏损,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职工平均缴存基数低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且高于50%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不能低于5%(含5%)。
  3、由于经营亏损,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职工平均缴存基数低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月平均工资50%的,缴存比例可以低于5%。
  二、单位申请办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标准:
  1、由于经营亏损,暂时不能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由于特殊原因,造成资金周转困难,暂时不能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三、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对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四、本标准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归集执法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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