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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第一期劳动关系协调师培训班的通知

   2016-11-11   本文被访问次数:2524

各区总工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局工会,各集团、公司工会,各高等院校工会,各基层工会,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人才队伍建设三年规划(2014-2016年)》关于“法律工作部门负责人、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法律监督员都应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师资质”的要求,提高工会法律人才协调劳动关系的能力,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举办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认证培训
劳动关系协调员(师)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国家职业资格工种之一,已经纳入中国职业分类大典,纳入北京市总工会公布的在职职工职业发展助推计划助推职业(工种)。
另外,依据《北京市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修订)》(京工办发【2016】25号)的规定,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取得劳动关系协调职业资格可提高专业技术等级工资。
一、培训对象
工会主席、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工会工作者、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法律监督员公职律师、律师以及其他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
参训人员应具备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的条件(见附件1),按照要求完成相应培训学习,参加2016年11月举行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试。考试合格者,获得全国统一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主要是劳动关系协调基础知识和核心专业课。其中,基础知识包括劳动关系劳动保障法律和政策、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经济学、管理心理与组织行为、社会学、职业道德;核心专业课包括劳动标准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劳动规章制度建设、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
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师必修基础知识和核心专业课;申报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必修核心专业课。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需提交论文,请留意届时通知。
三、培训方式和时间
培训方式考前集中面授辅导的模式。
考前集中面授辅导时间:11月14日至18日共5天。
集中辅导地点:北京职工服务中心1213会议室  
培训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虎坊路13号
另外所有参加培训的人员,都可以享受网上远程培训服务,依托远程网络教学平台开展,由学员自行安排时间学习
四、考试时间和地点
考试时间:2016年11月19日。
考试地点待定。
集中面授辅导、考试的学员,于11月14日上午9:30报到、领材料,14日至18日面授辅导,19日考试。
五、报名办法
各单位可集体报名参加,个人也可直接报名参加。报名单位或人员需填写参训名单(附件2)和报名表(附件3),并准备以下报名所需资料: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各1份,职称证书复印件(没有的可不提供)1份,2寸蓝底照片4张(背面注明单位姓名)及小于20KB电子版照片,工作证明1份(工作证明必须有单位盖章,证明本人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范本参见附件4)。
    六、培训费用标准
培训费(单位:元)

非京卡职工
签约律所律师
京卡职工
3750
3350
2250

以上费用集中面授辅导费用(包括住宿费、餐饮费、辅导费、证书费)及远程网络教学平台费用。不包括教材费60元/人/套和鉴定费150元/人。以上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相关规定报销。
收费方式:现金或转账
收款单位: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收款单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长安分理处
    号:11-191201040001474
七、报名人员附赠参加国际会议资格
所有培训学员报名后,可获得“国际劳动与雇佣关系协会第9届亚洲会议”邀请函(见附件5),学员可自愿免费列席参加会议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于莹,鲁晶晶,胡芳
联系电话:010-83570081,83570062,83570069
传真:83570081,83570077
电子邮箱:iflfw@163.com
附件:
1. 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申报条件
2. 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员(参训名单
3. 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报名表
4.工作证明(范本)
5.国际劳动与雇佣关系协会第9届亚洲会议”邀请函
            以上所有附件下载.doc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2016年9月26日

本文编辑:李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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