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19 本文被访问次数:23293
关于举办2019年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工作的通知
劳动关系协调员(师)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国家职业资格工种之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公布了新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经国务院清理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仅保留140项职业资格。“劳动关系协调员”作为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中坚力量,获得了国家和广大从业者认可,仍然保留在“人力资源服务人员”的职业资格中。劳动关系协调员(师)也属于北京市总工会公布的在职职工职业发展助推计划助推职业(工种)。另外,依据《北京市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修订)》(京工办发〔2016〕25号)的规定,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可提高专业技术等级工资。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部署和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中国劳动关系协调师培训网经与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技术研发单位)协商,由北京市工惠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承办,积极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的推广中,组织开展北京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工作,着力培育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专业人才队伍,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参训人员应具备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的条件,按照要求完成相应的培训学习,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试。考试合格者,获得全国统一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一)劳动模范、工会主席、高校、事业单位及企业从事工会工作者、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争议调解员、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负责劳动关系协调的工会工作者、劳动法律监督员、公职律师、律师和相关法律事务以及相关工作的从业人员;
(二)地方和企业人力资源、工会工作人员;
(三)劳动争议社会调解机构、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社会咨询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社会工作者等;
(四)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的大学生。
二、时间安排
每年5月、11月各组织一次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鉴定考试,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大纲要求,获得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的学员必须进行一定课时的专业知识学习。考虑到学员多为各企事业单位在岗员工,为不影响学员的正常工作,培训通过远程网络和现场教学两种形式开展,具体安排如下。
(一)远程网络学习平台
学员可登陆中国劳动关系协调师培训网,选择相应学习内容,完成学习课程。
(二)现场教学
根据《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六大职业功能进行授课。
三、培训师资和地点
培训师资将聘请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专家以及《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系列教程编写者担任,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地点为:北京市西城区陶然亭路53号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院内。
四、收费标准
国家职业 资格类型 | 劳动关系 协调师一级 | 劳动关系 协调师二级 | 劳动关系 协调师三级 |
培训考评费用 | 5200 | 4100 | 3200 |
1. 以上费用含集中面授辅导费(包括餐饮、辅导、证书费)及远程教学平台费用。不包括教材费60元/人/套和鉴定费150元/人。
2.一次考试未通过,成绩可保留一年。
五、报名方式
联 系 人:张老师 周老师 13146399448
联系电话:010 -68637969 63520854-816
邮箱:cn12351@126.com
附件:1. 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申报条件
2. 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报名表
3. 工作证明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北京市总工会职工大学)
2018年12月12日
附件1
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申报条件
相关专业指:劳动与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经济、社会工作、法学等。
(一)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6 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
(二)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并经过本职业专业二级正规资格培训达到标准课时数,取得结业证书者;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标准课时数,取得结业证书者;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三)劳动关系高级师(一级),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资格培训达到标准课时数,取得结业证书者;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专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7.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附件2
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报名表
姓 名 | | 性 别 | | 出 生日 期 | | 照 片 | ||
文 化 程 度 | | 身份证号码 | | |||||
培训 项目 | □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 □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一级) | |||||||
现职业工种 | | 专业 工龄 | 现职务 | |||||
原证书职业 | | 原证书级别 | | |||||
原获证时间 | | 职称 | | |||||
现工作单位 |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 QQ号 | | |||||
是否京卡会员 | | 京卡卡号 | | |||||
简 历 | 年 月 | 工作单位、工种 | ||||||
| | |||||||
| | |||||||
| | |||||||
| |
填表说明:1.一律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楚。2.表内各栏要如实填写完整。没有内容的,在栏目中写“无”。 3.表内“专业工龄”指专门从事本职业工作的时间。 4.表内“原证书职业”、“原证书级别”、“原获证时间”、“职称”是指报名学员之前获得过的其他职业资格证书的信息。如报名学员之前没有获得其他职业资格,则不需填写。
附件3
工作证明
兹证明我单位(同志)于部门,从事工作,专业年限为年,现申请参加(工种)级职业资格考试,特此证明。
备注:此证明仅作报考职业资格证书凭据,不作其他用途。本单位对此证明真实性负责。
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年月日
本网站由北京市职工服务(帮扶)中心主办 版权所有@京ICP备11036235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虎坊路13号 邮编:100052 电话:12351
网站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