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2-17
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简表) | |||||||||||||||
保障计划 | 保障范围 | 参保条件 | 保障期 | 会费 | 保 障 待 遇 | ||||||||||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 住院医疗 | 凡已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年满16—60周岁的北京市在职职工,由单位工会组织职工统一参保;参保人数须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80%以上;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 一年 | 56元/人 | 首次投保免责期30天 | 住院次数 | 起付线扣除 | 给付比例 | 特门给付比例 | ||||||
首次住院 | 1300 | 60% | 50% | ||||||||||||
二次住院 | 650 | 50% | |||||||||||||
二次以上 | 50% | ||||||||||||||
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计划 | 住院津贴 |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年满16-60周岁的在职职工均可参加。参保人数须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70%以上;在职职工总数少于3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保。 | 一年 | 60元/人 | 首次投保免责期30天(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不执行免责期) |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因病(含意外)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3天以上,从住院第4天起,给付每天40元的住院津贴,最高180天,最高给付互助保障金7200元(精神类疾病除外)。 | |||||||||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 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旁路)搭桥术、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白血病、颅内原发肿瘤手术、严重烧烫伤、截瘫、多个肢体缺失、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 凡年满16—60周岁的北京市在职职工,由单位工会组织职工统一参保;参保人数须占单位职工总数的60%以上;在职职工总数少于3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保。 | 三年 | 90元(最多四份) | 首次投保免责期30天 | | |||||||||
减责期 | 31--90天 | 慰问金500元 / 份 | |||||||||||||
治疗费用互助金 | 5000元/份 | ||||||||||||||
休养康复互助金 | 1500元/份 | ||||||||||||||
生活补助互助金(每日)最长不超过180天 | 20元/天 | ||||||||||||||
最高互助金领取金额 | 10100元/份 | ||||||||||||||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 原发性子宫颈癌 | 凡年满16—60周岁的北京市在职女职工,由单位工会组织职工统一参保;参加本活动的女职工不得少于全体女职工的80%;女职工在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须提供104表)。 | 二年 | 40元(最多两份) | 首次投保免责期30天 | 会费标准 | 慰问金(31-90日) | 互助金(90日后) | |||||||
原发性输卵管恶性肿瘤 | |||||||||||||||
原发性子宫内膜癌 | 40(一份) | 500 | 10000 | ||||||||||||
绒毛膜癌 | 80(两份) | 1000 | 20000 | ||||||||||||
原发性乳腺癌 | 注:在本活动生效90日后,会员首次确诊患有8类女职工特殊疾病中对应的一种或多种原位癌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1000元(每份)。 | ||||||||||||||
原发性外阴癌、阴道癌 | |||||||||||||||
原发性子宫肉瘤(恶性) | |||||||||||||||
原发性卵巢癌 | |||||||||||||||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 意外伤害 | 凡年满16—60周岁的北京市在职职工,由单位工会组织职工统一参保;参保人数须占单位职工总数的50%以上;在职职工总数少于3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保。 | 一年 | 26、50、74、100 | 会费交纳档次 | 26 / 32 | 50 / 62 | 74 / 93 | 100 / 124 | ||||||
伤残补助金 | 最高12000元 | 最高24000元 | 最高36000元 | 最高48000元 | |||||||||||
生活补助金(每日)最长180天 | 20 | 30 | 45 | 60 | |||||||||||
32、62、93、124 高危险行业 | 住院补助金(每日)最长180天 | 15 | 30 | 45 | 60 | ||||||||||
身故和丧葬互助金 | 15,000 | 30,000 | 45,000 | 60,000 | |||||||||||
最高互助金领取金额 | 21,300 | 40,800 | 61,200 | 81,600 | |||||||||||
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 意外伤害 | 凡年满16—60周岁的北京市在职职工,其子女未满18周岁,身体健康(超过18周岁的在校学生也可参加),由职工所在单位工会组织职工统一参保。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有未成年子女的职工总数的50%,同一单位有未成年子女的在职职工人数少于30人的必须100%参加。 | 一年 | 50元(最多四份) | 会费 | 伤残互助金 | 康复最长180天 | 住院最长180天 | 精神抚慰、丧葬 | 最高待遇 | |||||
50 | 最高10000 | 27 / 天 | 15 / 天 | 20,000 | 27,560 | ||||||||||
100 | 最高20000 | 54 / 天 | 30 / 天 | 40,000 | 55,120 | ||||||||||
150 | 最高30000 | 81 / 天 | 45 / 天 | 60,000 | 82,680 | ||||||||||
200 | 最高40000 | 108 / 天 | 60 / 天 | 80,000 | 110,240 | ||||||||||
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财火灾损失互助保障计划 | 因非工伤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因火灾导致家财(房体、设备)损失 | 凡年满16-60周岁的北京市在职职工,参加工会组织的工会会员均可参加。 | 一年 | 北京市总工会免费为全市工会会员提供 | 因非工伤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最高赔付20000元;因非工伤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根据伤残程度,最高赔付5000元。 | 在保障期内,由于火灾导致家庭财产(房体、设备)损失的,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及各级工会组织提供的出险证明,按损失金额的10%给付互助金,最高给付互助金1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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