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07
京民救发〔2010〕274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城乡低收入群众的生活水平随着首都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得到提高,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本市城市低保标准调整机制的意见》(试行)(京政发〔2005〕13号)和《关于建立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意见》(京政发〔2006〕15号),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测算制定了2010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调整方案,并于6月1日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城乡低保标准的调整
(一)城市低保标准。本市城市低保标准由家庭月人均收入410元调整到430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全市农村低保最低保障标准年人均收入2040元(月人均170元)调整为2520元(月人均210元)。
各区县应尽快制定本区县农村低保标准的调整方案,经本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区县民政部门对外公布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因调整标准所增加的经费,由区县财政负担。
二、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具有社会救助职责的相关委、办、局,应当按照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开展相关社会救助工作,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以上城乡社会救助相关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这次城乡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的调整,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民生建设有关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为确保城乡低收入对象基本生活而采取的一项具体措施。各级民政、财政、统计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保证社会救助相关标准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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