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正文

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费?

   2014-10-27  

答: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帐户。退休后执行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

对于按上述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可选择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2007年至2010年缴费年度内,选择以本市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仍有困难的,2007年缴费年度可选择40%2008年缴费年度可选择45%2009年缴费年度可选择50%2010年缴费年度可选择55%2011年缴费年度有以后可选择60%作为缴费基数。因20082009缴费年度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过渡比例暂不调整,20082009缴费年度仍可选择40%作为缴费基数。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申请按上述标准缴纳基本养老费的,其已经缴纳部分的缴费基数不再调整。

 

 

相关专题 相关链接
分享到:

本网站由北京市职工服务(帮扶)中心主办 版权所有@京ICP备11036235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虎坊路13号 邮编:100052 电话:12351

网站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