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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知识问答

   2014-07-21  

 

1、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

答: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2、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什么时间执行?

答:《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经20061214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183号令公布,自200711日起施行。其中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和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从200611日起实施。

3、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适用哪些企业和人员?

答: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4、企业和职工按什么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养老保险费应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时、足额共同缴纳。

城镇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人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183号令确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月缴纳。

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

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作基数;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企业以全部城镇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为平衡过渡,根据183号令,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由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同时,最低缴费基数的调整实行五年过渡,时间从2007412012331。(每年41日至次年3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2007年至2011年各缴费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分别调整为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45%50%60%。但20082009缴费年度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过渡比例暂不调整,具体标准仍为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5、企业新招收人员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新参加工作或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机关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调(转)入企业的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以进入本企业工作第一个月的全工资作为当年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在本企业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按照183号令执行。

6、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费?

答: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帐户。退休后执行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

对于按上述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可选择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2007年至2010年缴费年度内,选择以本市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仍有困难的,2007年缴费年度可选择40%2008年缴费年度可选择45%2009年缴费年度可选择50%2010年缴费年度可选择55%2011年缴费年度有以后可选择60%作为缴费基数。因20082009缴费年度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过渡比例暂不调整,20082009缴费年度仍可选择40%作为缴费基数。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申请按上述标准缴纳基本养老费的,其已经缴纳部分的缴费基数不再调整。

7、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保险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由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构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8、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哪些部分构成?

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下列部分构成;

(一)企业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和其他收益;

(三)财政补贴;

(四)滞纳金;

(五)其他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

9、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哪些费用?

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下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

(二)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补助费;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支付项目的费用。

10、基本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什么?

答:183号令实施后,职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缴费年限的长短和缴费水平的多少。因此,职工缴费年限越长,缴费水平越高,其退休后基本养老金水平就越高。反之则低。

11、保险人符合什么条件才能领取养老金?

答: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标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条件”是:(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力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12、养老金如何计发?

(一)1998630以前参加工作,200611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二)199871以后参加工作,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三)200611以后达成退休年龄但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20051231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照原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被保险人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最低标准的,按照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发给。

13、基本养老计发办法的过渡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使183号令实施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合理衔接、平稳过渡,根据国家确定的原则,改革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实行五年过渡(自20061120101231)。过渡期内,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分别按照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并进行比较。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原办法计算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足;高于原办法的,2006年退休的,基本养老金增长幅度不超过按原办法计算的20%2007年退休的,不超过40%的;2008年退休的,不超过60%2009年退休的,不超过80%2010年退休的,不超过100%。自2011年起,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不再进行两种计算办法比较。

过渡期内,两种计算办法比较时,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使用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32808/年(273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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